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经批准可以保留三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