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化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按照下列情形,给予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相应报酬:

(一)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权;

(二)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技术转让净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收益;

(三)自行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以享有不低于净利润百分之五的收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