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的科学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创新成果的应用情况;对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创造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