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的科学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创新成果的应用情况;对从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创造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