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园区建设,积极推进示范乡(镇)、示范村(屯)、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优势特色农产品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