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养发展以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属于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市级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授权、委托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授予其行使市级人民政府必要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为入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务,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可以安排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