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普及、交流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