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共厕所应当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和沟槽、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恶臭。公共厕所门前应当标明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