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共厕所应当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和沟槽、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恶臭。

公共厕所门前应当标明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