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城市雕塑、行道树、杆线以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协助城管执法机构追查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乱张贴、涂写、刻画造成的污损。违法行为涉及通讯号码,追查时需要采取措施的,通讯经营管理单位应予配合。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除或者承担受妨害单位已支付的清除费用,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