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要求选用绿篱、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他道路,可以选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化铺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