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