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扩大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二)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三)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四)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服务区治安、食品安全、环保、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