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统筹组织实施。
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求助,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施救。除救援、清障专用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
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到现场协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