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第十六条有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审批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