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审批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