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