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挖坑、取土、爆破;(二)向城市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四)损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用热设施;(五)其他损坏城市供热设施和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