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挖坑、取土、爆破;
(二)向城市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
(四)损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用热设施;
(五)其他损坏城市供热设施和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