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投资建设和政府投资委托经营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安全运行;热用户负责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热企业进行有偿管理和维护。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需要入户进行检查、维修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