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危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气等装置。未实行以表计量的热用户不得擅自增加用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