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与标准第三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为,无擅自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杂物;(三)责任区内栽植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规定;(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