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

(二)绿化带、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树的,及时进行补植;

(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符合相关绿化施工规范,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内的绿地采用地被植物或者树池盖板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

(五)及时清除公共游园、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