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保障性住房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住户入住、退出等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住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房屋以及配套设施加以修缮,保证基本居住条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住户人口、收入(资产)等状况的调查;

(五)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更新和维护住房保障家庭档案以及保障性住房档案;

(六)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