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分配第十九条有效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实际居住五年以上;(二)家庭收入(资产)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标准;(三)没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面积(含私房或者租住的公有住房)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家庭成员二人以上的,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