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与定价第十四条有效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