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采煤塌陷地治理的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责任人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勘察,并在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

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 (四)责任人按照评审意见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形成规划设计、工作方案等必需资料,报经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塌陷地属集体所有的,应当附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