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采煤塌陷平均深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且非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一般应当在塌陷稳沉后二年内治理为耕地;塌陷平均深度超过一点五米或者不超过一点五米但是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应当在塌陷稳沉后三年内根据综合开发、经济合理的原则,治理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