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造成集体所有农用地塌陷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减产程度支付补偿费;经治理合格交付集体所有者使用后,责任人应当向农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地力不足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同类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

 支付补偿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 第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的采煤塌陷地,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并按照“谁投资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合同,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