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采煤塌陷地治理后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一)造成已征用的国有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塌陷,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治理的,其原有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治理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组织;

 (三)造成集体所有农用地塌陷,致使收益水平过低,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征用的,由责任人与相关农村集体组织协商,依法办理征地手续。责任人对其治理合格后,依法享有该幅土地使用权;

 (四)通过合同形式承包或者投资治理的采煤塌陷地,其使用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确认。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