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科技、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管理辐射源并加强辐射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放射性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