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探伤装置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