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和防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