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公安、卫生、科技、教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辐射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