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设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辐射环境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