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辐射事故应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等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