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电磁辐射的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文件资料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