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