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性固体废物收贮、变更以及运营情况。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省级排污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