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