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制造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在计量器具铭牌、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在计量器具铭牌或者其包装物上用中文标注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