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市(行署)、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