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