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遵守人民防空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