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预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书面合同。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