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开发项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基准价格;需要发布广告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