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项目确立与取得第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开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设的;(二)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落实动迁安置方案的;(三)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安置被动迁人的;(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