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开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一)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设的;

(二)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落实动迁安置方案的;

(三)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安置被动迁人的;

(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