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刊印、播放、制作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