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捕捉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捕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量限额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工业系统捕捉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量限额,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额猎捕。

猎捕者必须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区域、期限、工具和方法凭狩猎证进行猎捕。狩猎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森林工业系统的狩猎证由省森林工业系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