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死亡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严禁伤害,隐藏和出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