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