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